南通理工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和评价,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指标体系、分数及权重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分=思想品德分×20%+智育分×60%+体育分×10%+实践与创新×10% |
测评 项目 | 思想品德 | 智育 | 体育 | 实践与创新 |
测试 内容 | 政治 表现 | 道德修养 | 学习态度 | 卫生习惯 | 遵纪 守法 | 学习 成绩 | 体育课 成 绩 | 体质健康测 试标准成绩 | 社会 实践 | 创新 活动 |
得分 | 20 | 20 | 20 | 20 | 20 | 100 | 50 | 50 | 50 | 50 |
二、评分标准
(一)思想品德成绩(满分100分)=思想品德考评分+加减分
1、思想品德考评细则:
项目 | 内容 | 满分 |
政治表现 |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及时了解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崇高的理想信念,热爱祖国,关心国家大事,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教育活动。能明辨是非,弘扬正气。 | 20 |
道德修养 | 注重思想道德修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尊自爱,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按规定缴纳学费。诚实守信,知行统一,举止文明,勤俭节约。 | 20 |
学习态度 | 学习勤奋、刻苦,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勤制度,认真上课、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科技、学术等活动。 | 20 |
卫生习惯 | 注意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保持宿舍卫生、个人内务整洁,自觉遵守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 20 |
遵纪守法 | 遵守国家的各项法令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服从管理,勇于同各种违纪现象作斗争。 | 20 |
2、加减分:
(1)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事迹者,加10分;有扶残助弱、拾金不昧等事迹者,加2分;有无偿献血等事迹者,加1分。以上各项须有经认定的事迹材料或书面证明。
(2)个人受校级表彰加1分,受市级表彰加2分,受省级表彰加3分,受国家级表彰加4分;集体获表彰,每个成员按上述标准减半加分。
(3)参加学校党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者加1分。
(4)参加校、院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每次每天加1分。
(5)在文明宿舍建设中,获得星级的,视情况每人加0.5~2分;个人所在宿舍卫生被通报批评一次扣1分。
(6)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通报批评处分,分别扣10、7、5、3、1分。
(7)无故不参加教学和集体活动者每次减1分。
(8)其他属于思想品德考评内容应予以加减分测评的,由学工处商议酌定。
(9)同类加减分不重复计算。
(二)智育测评
智育成绩(满分100分)=智育考核分+加减分
1、考试分为一学年中按教学计划规定所学的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的考试所得分数折算公式为:
考试分=(A1+A2+·····+A n)/n
(“A”代表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考试成绩,n代表课程数;考查课程成绩若为等级,则以下列方式计算:优折算为90分,良折算为80分,中折算为70分,合格折算为60分,不合格折算为0分计)。
2、加减分
(1)在各类学习竞赛中获奖者加0.2—5分。“各类学习竞赛”是指由学校统一组织参加的各类学习竞赛,不包括个人参加的各类报刊、杂志举办的知识竞赛。在各类学习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国家级分别加5、4、3分,省级分别加2、1.5、1分,市级分别加1.5、1、0.5分,校级分别加1、0.5、0.2分。集体奖项目的成员按上述标准减半加分。
(2)外语、计算机成绩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等级要求的各加1分。
(3)取消考试资格、旷考、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课程以零分计入本课程成绩,缓考课程及缓考时间计入当年考试成绩。
(三)体育测评
体育成绩(满分100分)=体育测评分+加减分
1、一、二年级学生,测评分计算公式如下:
测评分=(上学期体育成绩+下学期体育成绩)÷2
其中:体育成绩=体育课成绩×50%+体育健康测试标准成绩×50%
2、未开设体育课的三、四年级学生,体育成绩按身体健康状况折算,成绩分优、良、中、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优以90分计,良以80分计,中以70分计,合格以60分计,不合格以0分计。)
3、加减分
(1)参加体育竞赛的加分标准
| 破纪录(另加)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国家级 | 5 | 5 | 4 | 3.5 | 3 | 2.5 | 2 | 1.5 | 1 |
省级 | 4 | 4 | 3.5 | 3 | 2.5 | 2 | 1.5 | 1 | 0.5 |
校(市)级 | 3 | 3 | 2.5 | 2 | 1.5 | 1 | 0.8 | 0.5 | 0.2 |
注:①集体项目的队员按上述标准减半加分。
②参加国家级以上比赛获奖的另行加分。
③在校期间获得一级以上运动员证书者加4分,获得二级运动员证书者加3分。
④在校期间获得二级裁判员证书者加2分,获得三级裁判员证书者加1分。
(2)大一年级学生被评为军训先进个人,加2分。
(3)早操、早锻炼加分,按出勤率×1分计算。
(四)实践与创新测评
实践与创新测评(满分100分)=社会实践(50分)+创新活动(50分)
实践与创新是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活动,在学习、工作中表现出的创造、创新、发明素质(包括独到见解、独特方法)以及解决实践问题的素质表现,该项只设置加分。
1、社会实践
①担任校、院、班等各级学生干部满学期者,视工作表现,按以下规定加分,多项工作的学生干部加分不重复。校学生会正、副主席,校社联会正、副主席,院学生会正、副主席,加8分;校学生会各部部长,校社联会各部部长,院学生会各部部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加6分;校学生会各部副部长,校社联会各部副部长,院学生会各部副部长,加4分;校、院其他干部、班委加2分;寝室长加1分。
②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的加2分,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8、6、4分,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分别按系数3、2、1.5、1、0.5计算。
③参加校级文艺演出者加6分,参加校级演讲比赛、辩论赛、书法、美术、摄影、诗歌、知识竞赛、征文等文化艺术竞赛活动,获得前六名者分别加8、6、5、4、3、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8、6、4分,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分别按系数3、2、1.5、1、0.5计算。
2、创新活动
(1)参加校级专业技能、学术科技竞赛活动,获得前六名者分别加10、8、7、6、5、4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0、8、6分,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分别按系数3、2、1.5、1、0.5计算。
(2)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每篇加10、6分(有国际标准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
(3)参加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结题的,主持人加10分,其余参与人员各加6分。
(4)有发明创造获专利者加30分。
(5)非外语专业参加英语四级并通过的加5分,外语专业参加英语六级并通过的加5分;通过计算机二级的加5分,三级的加8分,获得除第一技能证外的每得一技能证加3分。
(6)在校级、学校网络发表200字以上的文章或通讯报道的每篇加2分。
三、测评办法
1、测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次学年开初,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测评。
2、测评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统一部署,各具体负责实施。
3、同一内容不重复计分,以最高计。
4、符合加减分条件者由本人申请,经辅导员核准确认并公示后,方可加分或减分。
5、测评工作要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评分结果应向学生公布。
6、学生素质测评成绩作为评定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等的重要依据。
四、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2、本办法各项考核中未包含的内容比照相关条款执行。
3、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理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奖励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奖学金类别
1、学校设立的奖学金,简称校设奖学金。校设奖学金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2、国家设立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3、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校设立奖助学金,简称社会资助奖助学金。
二、各类奖学金的评定标准与方法
1、优秀学生奖学金
(1)申请条件:
①思想品德分满80分。②各类考试合格。③体育成绩合格。④综合测评位居前3%的学生可申请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位居前10%的学生可申请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位居前20%的学生可申请三等奖学金。
(2)评选人数和金额:
优秀学生奖学金共设一、二、三等奖共三个等级,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1200元、800元、500元。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置的比例为:一等奖获得者占总数的1.5%,二等奖获得者占学生总数的5%,三等奖获得者占学生总数的10%。
(3)评选要求:
①评定工作在学生素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安排在次学年的开学初进行。评定工作由二级学院组织实施。
②奖学金的评定按专业年级为单位进行。
③各班级推荐的获奖名单,由各院审核并公示,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批准备案。
④毕业年级学生只参加“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荣誉称号的评定,不参加奖学金评定。
⑤凡获得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其获奖情况归入本人档案。
2、单项奖学金
评奖类型分为:研究与创新奖、道德风尚奖、文体活动奖、社会工作奖。
获奖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重品行修养,学习认真刻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遵守法纪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身心素质。
(1)研究与创新奖: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2)道德风尚奖:用于奖励见义勇为、助残扶贫、拾金不昧、奋不顾身保护国家财产或个人生命财产、积极参加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等事迹突出的学生。
(3)文体活动奖:用于奖励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4)社会工作奖: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任期满一学年以上的学生干部。
凡我校学生在上述方面表现突出者,均可申请单项奖学金,评奖工作一般与校设奖学金评选工作同时进行。单项奖学金由个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班级同学评议,二级学院初审,报学生工作处审批。获得单项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予以表彰并发给荣誉证书和500元的奖学金。
三、附则
1、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2、本学年受过各类处分或未撤销处分的学生不参加以上各类奖学金评定。
3、凡因学业原因转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的学生,不参加转入学年的奖学金评定。
4、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5、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理工学院校级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学生素质,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成才,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我校学生校级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一、评选类型
1、三好学生;2、优秀学生干部。
二、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校规校纪,思想品德好(思想品德测评成绩90分及以上)。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专业,具有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精神,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各门功课考核良好以上,无违纪现象。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内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本学年学习成绩在同专业年级排名位于前5%。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3、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二)优秀学生干部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校规校纪,思想品德好(思想品德测评成绩90分及以上)。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专业,具有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精神,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各门功课考核全部合格,无违纪现象。
3、担任班级学生干部及校、院学生会、学生社团、大学生科协、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正、副部长及以上职务且任期满一年的学生干部。
4、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积极主动,富有成效。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热情为同学服务,自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工作考核优秀。
5、评选名额:按院学生数的5%评选。
三、评选程序与要求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在次学年初结合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与奖学金一起评定。
2、各学院在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评选结果在学院进行公示。
3、各学院奖评审结果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审批。
4、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由学校表彰发给荣誉证书。
四、申诉
学生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在接受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应在收到答复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工处提出申诉,学工处应在接受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作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理工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开拓创新,激励广大学生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每年在毕业年级开展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评选的对象为全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参评毕业生总数的15%左右。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协作,有创新精神,具备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
(四)身心健康;
(五)毕业考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成绩等均在良好以上。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除应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校期间获得二等及以上学生奖学金两次。
(二)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各类社会资助等助困奖学金一次,同时在其它学年获得过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三)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两次。
(四)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一次。
(五)在校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或获得科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或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自愿并批准到艰苦和边远地区工作。
(六)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或取得突出成绩。
第六条 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
(二)在申、还助学贷款和就业过程中不守信用者;
(三)不能正常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者。
第七条 评选程序及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包括初选、复评、审核三个阶段,初选在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毕业生离校前对照评选条件进行复评、审核。
(二)各学院在班级评议和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确定初评名单,组织填写《南通理工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报送校学生工作审核。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阶段都要在一定范围公示,以充分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奖励办法:
经学校批准的“优秀毕业生”,学校统一发文表彰,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南通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学生必须是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将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扶贫办、省残联的统一指导下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提前告知、组织学生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向上级教育部门报送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第八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机构人员名单应在本校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五)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七)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学校将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将在新学年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1.提前告知。学校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下列三种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①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②已在上一学段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③在校就读期间已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
3.学校认定。①新学年开学时,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海安校区)认定工作组审核。②学院(海安校区)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③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海安校区)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5.建档备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将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组织学生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学校将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十六条 学校应按核准的认定结果,相应实施国家和学校出台的教育资助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通理工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南通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附件 南通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
学生基本信息 |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出生年月 |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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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家庭人口(含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祖辈) |
| 家庭人口中在校学生人数(不含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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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名称 |
| 年级 |
| 专业(或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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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 |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
本人联系电话 |
| 家长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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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基本信息 |
现家庭居住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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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年龄 | 称谓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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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 | £是,£否 是,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 £是,£否 是,情况描述: |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是,£否 是,情况描述: |
建档立卡户或低保家庭 | 建档立卡户:£是,£否 低保家庭: £是,£否 |
残疾或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残疾学生:£是,£否 残疾人子女:£是,£否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是,£否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或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是,£否 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是,£否 |
孤儿或困境儿童 | 孤儿:£是,£否 困境儿童:£是,£否 |
特困职工家庭或单亲家庭 | 特困职工家庭:是,£否 单亲家庭:£是,£否,是,£父母一方去世,£父母离异 |
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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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国家教育资助信息 |
学前教育学段 | 学前政府资助:£是,£否,是,获 学年资助,累计获资助金额 元。 |
义务教育学段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是,£否,是,获 学年资助,累计获资助金额 元。 |
高中教育学段 (含中职) | 国家助学金:是,£否,是,获 学年资助,累计获资助金额 元。 减免学费:是,£否,是,获 学年资助,累计获资助金额 元。 |
本专科教育学段 | 国家助学金:£是,否,是,获 学年资助,累计获资助金额 元。 国家助学贷款:£是,£否,是,获 学年贷款,累计获贷款金额 元。 减免学费:£是,£否,是,获 学年资助,累计获资助金额 元。 |
本学年申请国家教育资助项目 |
本专科教育学段 | 国家助学金:£是,£否 普通高校减免学费:£是,£否 |
本人(或监护人)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向学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如有失信行为,愿意按《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接受惩戒。
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系统核实信息 |
系统核实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低保家庭 学前曾获国家资助 义教曾获国家资助 高中(含中职)曾获国家资助 £本专科曾获国家资助 研究生曾获国家资助 |
学校审核意见 |
|
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困难认定审核意见: 经审查,本学年该同学符合;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认定困难等级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
资助申请审核意见: 经审查,同意该同学申请:£学前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减免学费,普通高校减免学费。 资助金额: 元。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复核意见 | 困难认定复核意见: 经校领导小组复核,同意学校资助管理部门意见;不同意校资助管理部门意见,调整为:
资助申请复核意见: 经校领导小组复核,同意不同意该同学获:学前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减免学费,£普通高校减免学费。 资助金额: 元。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教育资助时用,请如实填写。2.下列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①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②曾在本学段或上一学段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资助。 |
南通理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为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5号)、《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6号)、《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奖励形式及标准
国家助学奖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三种形式。国家奖学金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基本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按月发放,每人每月300元,10个月发完),即每人资助3300元,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按每人2300元、3300元和4300元三个标准发放。
二、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院、班级等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爱护公物,尊敬师长,道德品质优良;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军事训练和公益劳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五)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积极参加科技文化活动和社会活动,学习成绩优秀,评奖学年度获得校一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5%。
三、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院、班级等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爱护公物,尊敬师长,道德品质优良;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生活简朴;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军事训练和公益劳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
(六)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积极参加科技文化活动和社会活动,学习成绩优秀,评奖学年度获得校一、二、三等奖学金,家庭有特殊困难(孤儿、单亲、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家庭突发变故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30%。
四、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条件
(一)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无奢侈浪费行为,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家庭有特殊困难(孤儿、单亲、家庭成员有严重疾病、家庭突发事故等)的优先;
(六)学习勤奋刻苦,积极上进,积极参加学校、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评奖学年度没有考试不及格的学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50%。
五、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任主任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办事机构在学工处,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审核和评定工作;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初评工作;
(二)国家奖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一般每年10、11月份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中旬前评审完毕;
(三)学校在接到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指标后,按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确定并分配名额;
(四)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但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五)各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至少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组织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学工处;
(六)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上报材料进行评审,学工处负责整理有关材料报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
六、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一)在接到省教育厅划拨的国家奖助学金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获得助学金的学生;
(二)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过程要透明,接受同学的监督;
(三)学校对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严肃查处评审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
1、违法违纪受学校、学院处分者;
2、学习懈怠、不追求上进者;
3、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4、日常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5、其他应暂停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的行为。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授权学工处负责解释。
南通理工学院
建档立卡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学费减免政策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教育厅、财政厅、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强教育资叻工作的意见》(苏财教〔2016〕1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资助体系,实现精准认定、精准资助和精准管理的工作目标,确保我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减免对象和标准
1、减免对象:学籍为我校全日制在读的建档立卡未脱贫家庭学生。
2、减免金额:减免学费标准为文科每生每年5200元,理科、工科每生每年5800元,艺术每生每年6800元,学校学费标准超出部分由学生缴纳。
二、申请程序
1.学生书面申请。秋季开学初,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减免学费书面申请,同时向所在学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a、户籍原件及复印件一份,b、持有加盖扶贫办公章且有扶贫编码的《扶贫手册》原件及复印件;c、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d、学生如实填写《减免学费申请表》一份。
2、二级学院审核。由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提出初审名单,将《减免学费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减免学费申请表》纸质版及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学校学工处审核。
3.学校审核上报。校学工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受助学生名单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后,在全校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确定学校本年度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名单并给予相应的学费减免。
三、工作要求
1、贯彻落实学费减免政策,及时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学费减免政策从2018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各学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学费减免政策,严格认定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开展在校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认定的安排布置工作,为实施学费减免政策做好基础工作。
2、扎实做好宣传工作,让资助政策家喻户晓。各学院在准确解读学费减免政策和举措后,要立即着手,开展动员,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召开辅导员会议、班会、网络信息平台(微信、QQ)宣传橱窗等方式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确保每一位在校学生及今年入学新生了解学费减免政策、知道相应的办理程序,让国家、自治区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解除因家庭经济困难担心“上不起学”的后顾之忧。
3、资助育人相结合,全程帮扶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院对认定后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采取一系列相应资助的同时,要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等方式详细了解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教育、经济等有关情况,实施家校协同育人,并针对收集的信息,采取精细化、个性化的帮扶措施。要做到不仅在经济上帮助他们,还要在精神上鼓励他们,引导受助学生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培养学生自强自立和诚信感恩的优良品质,让学生健康、自信、快乐成长。
南通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引导和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及国家教育部有关勤工助学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以获得报酬,培养自立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各种服务工劳动。包括通过运用科学知识、科学技术和技能为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而获取报酬的劳务服务活动。
第三条 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以服务学生,培养能力为宗旨,坚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和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不得影响校园容貌和宿舍管理,不得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
第五条 学校鼓励与支持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对院内的勤工助学项目给予一定的倾斜。校内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学生在课余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应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支付劳动报酬。
第六条 学生工作各级人员应把勤工助学活动纳入学生工作范畴,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积极引导学生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学工处全面负责学生在校内及校外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 学工处是学校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提供服务的具体业务机构,隶属学院学生工作处。
学工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具体办事机构,聘请学生参与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工处勤工助学岗的职责主要是:
(一)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拓展勤工助学活动的途径;
(二)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培训。
(三)招聘推介勤工助学工作人员,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中介服务,协调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的利益,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四)对勤工助学工作人员实施监督,调解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学校声誉,对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违约、违纪行为和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五)建立和健全勤工助学活动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六)实施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条 各学院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学生勤工助学组织,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指导。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组织必须接受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由各学院按照要求推荐,报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备案,方可应聘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需要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与勤工助学中心联系,由勤工助学中心按照用工要求推荐或安排合适的学生为其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十三条 组织勤工助学活动,实行自愿参加,用工单位和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推荐或录用、优先照顾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生给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勤工助学服务活动,应与对方签订聘用合同一式三份,交学校勤工助学中心签证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勤工助学中心存档一份。但临时性、一次性和应急性的服务活动例外。
第十五条 学工处对学生从事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受当事人的投诉,了解和收集用工单位或个人对受聘学生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知识与能力的评价意见,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资料库。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经费来源包括如下方面:
(一)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
(二)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劳动报酬主要由学校发放(院内各承包单位除外)。
(三)校外勤工助学的学生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经费归属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由学生处处长和学校主管领导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审批。
第五章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依法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学院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院对这部分学生的关心和照顾。学生亦可直接向学院勤工助学中心提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工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学生有权拒绝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应坚持以促进学习为主,以勤工助学为辅;以增长知识、培养能力为主,以获取经济补偿为辅的指导思想。注意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与提高素质、全面成才结合起来。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以学有余力和不影响学习作为前提,以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为原则,在学期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得超过20小时。
学生如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勤工助学中心有权调查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和义务,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制度,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如下活动:
(一)传销;
(二)销售伪劣产品;
(三)销售淫秽、黄色书报、音像资料、电子读物或其他法律禁止的物品;
(四)其他法律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毁约;
(二)弄虚作假,欺骗客户;
(三)消极怠工,拖延时间;
(四)故意损坏或毁失客户的财物;
(五)直接与客户争吵;
(六)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祝户财物;
(七)向客户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八)其他有悖社会道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必须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盛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勤工助学之名旷课或不参加学校和班级规定必须参加的各项集体活动。
(二)未经请假批准在校外住宿;
(三)未经许可在校园内设摊进行商品买卖或经营性活动;
(四)在宿舍、教室、图书馆、办公楼内销售商品,妨碍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五)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印制、张贴、发放商业广告;
(六)未经许可在校园内招聘学生从事经营性活动;
(七)私自以学校或集体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八)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学院将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的百分考核之中,“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将对学生勤工助学情况予以抽查,以便于学院考核,各学院每学期将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不遵守本办法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和负责。
学校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违纪、违规的学生,视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未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可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者,学校除按规定处理外,可交执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理工学院新生“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正常入学,根据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生“绿色通道”制度是指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经申请后可先办理入学手续,缓缴全部或部分学费的学生资助方式,以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校学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
第四条 申请“绿色通道”的新生,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烈士子女、伤残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等家庭经济确属特别困难的;
(三)家庭无经济来源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四)父母均下岗,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五)因其它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五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学校在新生入学时设立“绿色通道”服务站,提供资助政策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并附乡(镇、街道)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新生“绿色通道”申请表;
(三)各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核本学院(系)学生的“绿色通道”申请,并签署审核意见;
(四)新生持学院(系)审核后的“绿色通道”申请表报学生工作处审批,核定缓缴费用金额;
(五)学生持新生“绿色通道”办理通知单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
第六条 对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新生,学校将进一步核实其困难情况,并根据困难程度,给予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资助。经核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应及时补缴学费。
第七条 各学院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积极、主动、热情的服务,除允许其缓缴学费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外,还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其它困难。
第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实际经济情况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学生,学校除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取消其缓缴学费资格,责令其补缴学费,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获得资助者,取消其受助资格,并收回所获资助。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南通理工学院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校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培养大学生回报社会、奉献爱心的意识,推动我校大学生义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我校大学生义务工作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的涵义
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是指受国家、学校、社会各级各类助学类奖助学金资助的学生,本着“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精神,为推动学校发展、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无偿服务和帮助。
从事义务工作的受助大学生称为“义务工作者”,简称“义工 ”。
二、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的管理机构
1.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在校学生工作处的领导下,负责具体指导开展各项工作。
2.学工处设校“大学生义务工作站”,统一管理全校大学生义务工作;各学院设“大学生义务工作分站”,指导本学院受助大学生从事义务工作,做好义工活动的统计、考核等具体工作,负责落实校“大学生义务工作站”安排的各项工作,并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积极设立其它义工岗位。
三、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的主要任务
1.根据校“大学生义务工作站”及学院“大学生义务工作分站”的安排,在校内从事义务工作,主要从事公寓区卫生清洁工作,为全校学生提供学习、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
2.参与学校大型活动的服务工作;
3.校外其它力所能及的义务工作。
四、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的日常管理与要求
1.义工的申请
凡受到或准备申请各级各类助学类奖助学金资助,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的大学生,均可向所在学院“大学生义务工作分站”申请。
2.义工的注册
每学期初,义工必须向各学院义工分站进行注册,同时各学院“大学生义务工作分站”根据学校“大学生义务工作站”安排分配本分站所有义工的相关信息。
3.义工的培训
新注册的义工必须经过统一培训,学习《南通理工学院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管理办法》以及从事义工所需的相关知识,经培训后发放“南通理工学院大学生义务工作记录薄”,此记录薄仅限本人使用,在从事义务工作时主动出示,不得转借他人。
4.义工活动的记载与统计
义工每次参加义务工作结束后,由组织义工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如实填写“南通理工学院大学生义务工作记录簿”并签署意见,由学院“大学生义务工作分站”做好记载工作。学院“大学生义务工作分站”每学期末填写《南通理工学院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统计表》,将本站所有义工一学期的义务工作情况报校“大学生义务工作站”备案。
5.义工的时间要求
(1)资助金额≤1000元,上学年需完成义务工作时间数≥10小时;
(2)1000 元<资助金额≤2000 元,上学年需完成义务工作时间数≥20小时;
(3)2000 元<资助金额≤3000 元,上学年需完成义务工作时间数≥30小时;
(4)3000 元<资助金额≤4000 元,上学年需完成义务工作时间数≥40小时;
(5)资助金额>4000元,上学年需完成义务工作时间数≥50小时;
(6)在校内完成的义务工作时间数必须超过总完成义务工作时间数的50%;
(7)因身体原因无法参加义工工作,经核实,无义工时间要求。
(8)因本学年是第一次执行,因此今年所有获得资助的学生必须完成相应金额至少一半以上的义工工作,下一学年想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学费减免等资助的,本学年必须完成相应的义工工作。
6.义工的考核与表彰
校“大学生义务工作站”依据义工上学年所受资助金额和义务工作的时间、质量和服务社会的反响进行考核,作为该义工是否具备申请当年各级各类助学类奖助学金的必备条件;同时,为弘扬大学生义务工作无私奉献、回报社会的精神,校“大学生义务工作站”每年根据义工上一学年义务工作的时间、质量和服务社会的反响,进行“义工之星”的组织评选工作,对当选者给予相应的奖励。本学年义工考核不合格将取消下一年的所有资助申请。
7.义工的档案管理
校“大学生义务工作站”以及各学院“大学生义务工作分站”为义工建立在校期间的义务工作档案,义工从注册、工作到考核、奖励全部载入档案并实行永久存档。当义工在就业或其他方面需要时,校“大学生义务工作站”为其提供相关情况证明。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南通理工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