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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理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奖励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奖学金类别

1、学校设立的奖学金,简称校设奖学金。校设奖学金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2、国家设立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3、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校设立奖助学金,简称社会资助奖助学金。

     二、各类奖学金的评定标准与方法

1、优秀学生奖学金

   (1)申请条件:

 ①思想品德分满80分。②各类考试合格。③体育成绩合格。④综合测评位居前3%的学生可申请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位居前10%的学生可申请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位居前20%的学生可申请三等奖学金。

 (2)评选人数和金额:

 优秀学生奖学金共设一、二、三等奖共三个等级,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1200元、800元、500元。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置的比例为:一等奖获得者占总数的1.5%,二等奖获得者占学生总数的5%,三等奖获得者占学生总数的10%

 (3)评选要求:

 ①评定工作在学生素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安排在次学年的开学初进行。评定工作由二级学院组织实施。

 ②奖学金的评定按专业年级为单位进行。

 ③各班级推荐的获奖名单,由各院审核并公示,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批准备案。

 ④毕业年级学生只参加“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荣誉称号的评定,不参加奖学金评定。

 ⑤凡获得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其获奖情况归入本人档案。

2、单项奖学金

 评奖类型分为:研究与创新奖、道德风尚奖、文体活动奖、社会工作奖。

 获奖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重品行修养,学习认真刻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遵守法纪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身心素质。

 (1)研究与创新奖: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2)道德风尚奖:用于奖励见义勇为、助残扶贫、拾金不昧、奋不顾身保护国家财产或个人生命财产、积极参加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等事迹突出的学生。

 (3)文体活动奖:用于奖励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4)社会工作奖: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任期满一学年以上的学生干部。

 凡我校学生在上述方面表现突出者,均可申请单项奖学金,评奖工作一般与校设奖学金评选工作同时进行。单项奖学金由个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班级同学评议,二级学院初审,报学生工作处审批。获得单项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予以表彰并发给荣誉证书和500元的奖学金。

 三、附则

1、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2、本学年受过各类处分或未撤销处分的学生不参加以上各类奖学金评定。

3、凡因学业原因转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的学生,不参加转入学年的奖学金评定。

4、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5、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学生必须是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将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扶贫办、省残联的统一指导下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提前告知、组织学生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向上级教育部门报送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第八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机构人员名单应在本校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五)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七)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学校将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将在新学年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1.提前告知。学校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下列三种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①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②已在上一学段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③在校就读期间已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

3.学校认定。①新学年开学时,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海安校区)认定工作组审核。②学院(海安校区)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③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海安校区)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5.建档备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将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组织学生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学校将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十六条  学校应按核准的认定结果,相应实施国家和学校出台的教育资助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通理工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南通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南通理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为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5号)、《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6号)、《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奖励形式及标准

 国家助学奖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三种形式。国家奖学金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基本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按月发放,每人每月300元,10个月发完),即每人资助3300元,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按每人2300元、3300元和4300元三个标准发放。

 二、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院、班级等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爱护公物,尊敬师长,道德品质优良;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军事训练和公益劳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五)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积极参加科技文化活动和社会活动,学习成绩优秀,评奖学年度获得校一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5%

 三、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院、班级等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爱护公物,尊敬师长,道德品质优良;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生活简朴;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军事训练和公益劳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

 (六)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积极参加科技文化活动和社会活动,学习成绩优秀,评奖学年度获得校一、二、三等奖学金,家庭有特殊困难(孤儿、单亲、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家庭突发变故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30%

 四、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条件

 (一)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无奢侈浪费行为,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家庭有特殊困难(孤儿、单亲、家庭成员有严重疾病、家庭突发事故等)的优先;

 (六)学习勤奋刻苦,积极上进,积极参加学校、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评奖学年度没有考试不及格的学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50%

 五、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任主任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办事机构在学工处,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审核和评定工作;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初评工作;

 (二)国家奖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一般每年1011月份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中旬前评审完毕;

 (三)学校在接到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指标后,按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确定并分配名额;

 (四)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但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五)各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至少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组织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学工处;

 (六)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上报材料进行评审,学工处负责整理有关材料报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

 六、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一)在接到省教育厅划拨的国家奖助学金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获得助学金的学生;

 (二)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过程要透明,接受同学的监督;

 (三)学校对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严肃查处评审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

1、违法违纪受学校、学院处分者;

2、学习懈怠、不追求上进者;

3、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4、日常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5、其他应暂停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的行为。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授权学工处负责解释。

南通理工学院

建档立卡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学费减免政策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教育厅、财政厅、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强教育资叻工作的意见》(苏财教〔20161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资助体系,实现精准认定、精准资助和精准管理的工作目标,确保我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减免对象和标准
  1
、减免对象:学籍为我校全日制在读的建档立卡未脱贫家庭学生。
  2
、减免金额:减免学费标准为文科每生每年5200元,理科、工科每生每年5800元,艺术每生每年6800元,学校学费标准超出部分由学生缴纳。
二、申请程序
    1.
学生书面申请。秋季开学初,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减免学费书面申请,同时向所在学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a、户籍原件及复印件一份,b、持有加盖扶贫办公章且有扶贫编码的《扶贫手册》原件及复印件;c、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d、学生如实填写《减免学费申请表》一份。
  2
、二级学院审核。由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提出初审名单,将《减免学费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减免学费申请表》纸质版及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学校学工处审核。
3.
学校审核上报。校学工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受助学生名单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后,在全校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确定学校本年度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名单并给予相应的学费减免。
三、工作要求
  1
、贯彻落实学费减免政策,及时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学费减免政策从2018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各学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学费减免政策,严格认定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开展在校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认定的安排布置工作,为实施学费减免政策做好基础工作。
  2
、扎实做好宣传工作,让资助政策家喻户晓。各学院在准确解读学费减免政策和举措后,要立即着手,开展动员,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召开辅导员会议、班会、网络信息平台(微信、QQ)宣传橱窗等方式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确保每一位在校学生及今年入学新生了解学费减免政策、知道相应的办理程序,让国家、自治区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解除因家庭经济困难担心“上不起学”的后顾之忧。
  3
、资助育人相结合,全程帮扶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院对认定后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采取一系列相应资助的同时,要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等方式详细了解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教育、经济等有关情况,实施家校协同育人,并针对收集的信息,采取精细化、个性化的帮扶措施。要做到不仅在经济上帮助他们,还要在精神上鼓励他们,引导受助学生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培养学生自强自立和诚信感恩的优良品质,让学生健康、自信、快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