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理工学院财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人: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8-10-20   浏览次数:689






通理工财20185




关于印发《南通理工学院财务信息公开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海安校区管委会:

现将《南通理工学院财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理工学院财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南通理工学院财务处

20181020


附件


南通理工学院财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法理财,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13]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财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  学校公开的财务信息主要包括:

(一)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二)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

(三)财政专项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四)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五)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发放情况和管理规定;

(六)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等。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学校对下列财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商业秘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时间、方式、途径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在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条  学校主管校长领导学校的财务信息公开工作。财务处为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财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向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报告审定。

第四章  公开受理机制、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财务公开信息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如学校提供的财务信息记录不准确,申请人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

第十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接受申请人申请的财务信息公开事项,核实申请的相关信息,对申请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信息项目。

第十一条  学校对申请内容进行认真分析与研究,区别不同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属于涉及秘密事项的信息,不予公开。对不属于学校公开的财务信息,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财务信息,不予提供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需要延期答复的,还应办理延期答复手续。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受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学校将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内设纪监审办负责组织对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谁公开、谁负责解释的原则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认真履行财务信息公开义务,及时公开财务信息。对公开了不应当公开的财务信息,在财务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捏造事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将追究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内设纪监审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六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南通理工学院财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通理工财〔20145号)同时废止。




南通理工学院财务处                    


                                         201810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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