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理工学院有偿服务收入分配与管理办法
发布人: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8-12-20   浏览次数:842






通理工2018155




关于印发《南通理工学院

有偿服务收入分配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海安校区管委会:

《南通理工学院有偿服务收入分配与管理办法》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理工学院有偿服务收入分配与管理办法




南通理工学院

20181220


附件


南通理工学院有偿服务收入

分配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学校办学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办学效益,进一步加强对全校有偿服务收入的管理,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根据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颁发的《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和《南通理工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确保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完成的前提下,可利用学校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收活动,增强学校财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三条  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财经制度,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原则,全校有偿服务收入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实行“先收后支,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借用其他账户或以部门名义设置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有偿服务收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收费时开具缴费通知单,缴款单位凭缴费通知单到财务处缴款,批量收费由财务处安排专人办理,或者由收费单位向财务处申请领取相关票据。严禁使用擅自购买、印制的各类票据实施收费的行为

第六条  坚持项目审批制度。各部门、各学院(以下简称单位)开展的非学历教育、非法定项目的有偿服务活动,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审核,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开展的学历教育除上述程序外还要报省物价局审批。

第七条  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有偿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做到收入渠道正当,收费项目合理,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三章  服务收入分类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有偿服务是指:在学校的办学活动中根据服务需要,按照以服务为主适当考虑成本补偿、非营利等原则取得的合法的各种服务收入,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资产出租类,主要指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外出租所取得的收入,如运动场地、会议室、教室等。

(二)设备服务类,主要指利用学校设备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计算机房开放、电子阅览室开放、语音室开放、网络服务等。

(三)技术服务类,主要指利用学校设备及技术对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实验测试、软件开发、媒体制作等。一般技术服务类,如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兼职技术顾问等服务。参照《南通理工学院服务地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教学办班类,主要指成人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的培训班、课程班、进修班、辅导班等。具体分配办法参照《南通理工学院继续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其他服务类,主要指除上述(一)至(四)类以外的利用学校无形资产对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资料查询、代办或协作服务等。具体分配办法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分配原则及比例

第九条  为调动校内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兼顾学校、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有偿服务收入分配主要根据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及利用学校资源的情况确定分配比例,原则上按上缴学校、主办单位进行分配。

第十条  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必须确保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要优先补偿该项目所耗费的学校资源及与学校相关的成本费用。

第十一条  分配比例如下:

序号

项目

上缴学校(按收支净额计提)

主办单位(按收支净额计提)

备注

资产出租

80%

20%


设备服务

70%

30%


技术服务




1

一般技术服务
(
不占用学校资源)



分配办法参照《南通理工学院服务地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2

技术服务
(
占用学校资源)



按技术服务合同执行

教学办班



分配办法参照《南通理工学院继续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其他




1

借阅图书超期罚款费

50%

50%


注:收支净额已扣除学校应收取的管理费、资源使用费、折旧费、耗材费、水电费等支出;资产出租类不包括学校的门面房出租。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取得的有偿服务收入,实行“财务集中管理,部门掌握使用”的办法。主要用于单位职工有关劳务酬金、课时费、加班补贴、福利和招待等开支。也可用于弥补单位公用经费不足,用于改善教学、科研及办公等条件,但不得以领代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学年度预算的额度使用有偿服务收入,严防超支使用。

第十三条  用有偿服务收入购买教学、科研和办公等仪器设备,必须先到资产与基建处办理有关手续,仪器设备产权归学校所有。用有偿服务收入发放酬金、津贴、加班补贴和奖金等必须填制发放名册,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和领款人签字后(超过1万元以上的还需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各单位年终应将有偿服务收入使用情况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学校财务、纪监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全额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展有偿服务活动或收入不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单位,按私设“小金库”处理,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南通理工学院有偿服务收入分配与管理暂行办法》(通理工〔201655号)同时废止。













                                       南通理工学院财务处                   

                                       

                                       201812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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