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理工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人: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9-09-20   浏览次数:592






通理工财〔20197




关于印发《南通理工学院基本建设


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海安校区管委会

现将《南通理工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理工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南通理工学院财务处

2019920

附件


南通理工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高校深化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学校基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南通理工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用财政资金、自筹以及银行贷款等各类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

第三条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的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和监督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财务处是我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编制基本建设资金预算、财务决算;按照基建财务管理的规范要求进行基本建设资金的会计核算;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概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基建投资计划、基建程序、年度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管理建设资金,降低建设成本,努力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资产与基建处负责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投资调整计划,负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项目前期论证、立项审批、项目预算、工程施工、竣工交接等),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建设资金使用的有关工作。在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工程概算经批准后,及时将批准文件和相关资料送交财务部门;建设项目停建、缓建以及建设性质、建设规模等主要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将经学校批准的相关资料送交财务部门,及时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

第六条 成本合约部负责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监督。

第七条  财务处具体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按项目进行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工程进度、工程合同等材料,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资产与基建处应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等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严格按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使用资金。

第八条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学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基本建设资金预算是学校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其收支预算全部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财务处根据批复后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及资产与基建处提供的当年各基建项目施工进度,结合上年度实际完成情况,确认项目投资的资金来源,编制学校本年度基本建设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立项批准后,必须严格按基建投资计划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追加投资或者增加无批复的投资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投资,资产与基建处应当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如确因学校发展需要而在当年新增的建设项目,资产与基建处应以书面形式报经学校批准,按规定程序列入下一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并据此列入当年校内特批基建项目,待资金落实到位后方可启动。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资产与基建处应当根据批复的项目概算向财务处提供详细的投资预算,包括建安工程费用(按分包工程)、甲供材费用、设备及固定家具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可预见费用等。

第十三条  财务处根据年度基建财务预算、建设项目概算、基建实有资金额度及工程合同,扣除贷款利息、到期应付款等款项后,确定工程付款项目。不得安排超计划、超合同付款。付款项目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可在项目之间进行,数额较大须经资产与基建处和财务处共同协商。

第四章  成本管理

第十四条财务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对每个建设项目单独进行建设成本的归集核算;同一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一并计算建设成本。

第十五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项目预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备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设备投资支出仅包含与基建项目密切相关的各类固定设施()等,与基建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可移动设备由用户单位另向学校申请专项资金购置。

第十八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合同公正及质量监测费及其他待摊投资等。

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牌等各种与基建无关的支出列入待摊投资支出。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不摊入其他项目,待征地事项全部完成后,单独作为一项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其余费用,能明确归属某一具体项目的,直接列入该基建项目成本,属多个项目共同发生或项目决算前无法确定其负担情况的,每年年终根据项目投资完成的实际情况按一定比率分摊。

第十九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并能单独构成交付使用资产的各种支出。

第二十条  学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费等。管理费总额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中土建及安装费用的1%,分年度据实列支。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管理费总额的10%

第二十一条  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支。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应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管理、订立书面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并明确工程预付款、材料和设备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明确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明确工程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工程决算滞纳金的收取比例、扣缴方式及时限。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按基本建设的程序支付。在立项批复前,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材料款等。但为保证工程前期准备工作的正常进行,可以支付勘探、设计、图纸证照等前期费用。

第二十四条  加强和完善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明确资金管理的职责及审批权限。基本建设经费支出必须按学校规定审批权限审签。

(一)财务处在年度项目预算范围内,根据资产与基建处提供的每月工程进度及用款计划,确定当月建设资金的需求量报财务处,同时通知资产与基建处办理有关付款手续。

(二)实际支付基本建设资金时,必须由分管基建的校长审批签字,超过10万元的大额付款必须由财务总监和分管基建的校长双签字审批。

(三)工程价款的支付,必须填制《南通理工学院基建报销单》,经各相关部门审核。资产与基建处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式和时间,对工程监理单位或部门核算的结果进行审核签字;成本合约部对经资产与基建处审核过的报销单进行复审签字;资产与基建处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处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支付工程款。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资产与基建处要提供增(减)项目的必要性和原因的书面报告,涉及超工程预算的工程量,需相关部门确认签字,上报主管基建的校长审批。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按工程进度款支付。

(五)十万元以上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报资产与基建处初审后,报成本合约部,成本合约部视工程复杂程度、工程量大小决定是委托基建事务所进行审计还是学校内部进行工程结算,财务处根据审计报告或工程结算书办理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未经审计或工程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预算所确定的内容和金额以及相关的基建合同、协议规定的条款支付各类基本建设资金。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一)预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按有关规定预付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所需资金的25%,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抵扣方式,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预付工程款。

(二)甲供材料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等支付。根据实际支付的甲供材金额,在完工后经资产与基建处、成本合约部、财务处确认后结转。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工程监理保证金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提留比例不得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待基本建设项目按合同规定的保修期满后再清算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和监理保证金的支付须在保修期满且经回访无异议,由使用方验收签字,并经相关部门审定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五)审计费作为构成工程建设成本的一个部分,实际支付时,必须经成本合约部、资产与基建处、财务处签字认可。

第六章  竣工决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在进行财务决算前,资产与基建处、成本合约部等相关部门需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

(一)材料清理:资产与基建处须与施工单位、财务处及时结转材料,以防往来不清、库存材料虚增及基建成本不实等。

(二)施工单位应负担的水电费,依据资产与基建处现场水电表读数或基建事务所根据定额测算并出具书面报告,由财务处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三)各项奖励、罚款、赔款等由资产与基建处、成本合约部办出具书面报告,写明事由及奖惩数额交财务处作为支付或扣罚依据。

(四)财务处应定期清理往来,确保各项支出及时、准确计入成本。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包括以下报表:封面、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概况、会计账务处理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分析情况、决算与预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第七章  资产交付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后,应及时办理交付资产手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资产与基建处、资产使用部门办理房产、设备移交。每年年终,财务处对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但已交付使用的资产进行预估入账,资产与基建处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财务处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时和资产与基建处办理调增(减)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交接手续;资产与基建处据此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同时财务处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在办理完交付使用财产手续后又发生的建设费用,将不再列入基建成本。除各类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送:董事会,校党政领导。


                                         南通理工学院财务处                                                              20199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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