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理工学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发布人: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9-09-20   浏览次数:733






通理工20196




关于印发《南通理工学院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海安校区管委会:

现将《南通理工学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理工学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南通理工学院财务处

2019920


附件


南通理工学院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等财经法规,财务处制订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档案等。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按照《会计法》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三)根据学校发展和核算需要合理配备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岗位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设置岗位,做到以岗定责、以岗定编、职责分明。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用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五)会计人员按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继续教育培训,每年培训学习时间,不得低于财政部规定的课时。

(六)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学校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七)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学校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2.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相一致。

3.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4.按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原始凭证

1.填制原始凭证应做到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工整,金额数字填写符合规定的要求。开出的票据收入须及时入账且在票据存根联标注记账凭证号。一式几联的发票或收据,必须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注“作废”标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须要素齐全,填制符合规定,报销时手续完备;如丢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号、金额和内容等,对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3.预借款项必须按要求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的记账联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报销或收回借款时,应对借款单作相应处理。

4.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要将批文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可凭复印件入账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

5.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复制;向外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件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日期、凭证编号、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签名盖章等基本要素。收款和付款相关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2.记账凭证应当连续序时编号,附件齐全,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相符。

3.填制记账凭证,摘要简洁明了,会计分录正确,数字准确无误。

4.记账凭证除结账和更正错误可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5.填制记账凭证发生错误时,应重新填制,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错误,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采用补充登记、红字冲销等方法更正,并注明所更正的凭单日期、凭单号及更正原因等详细内容。严禁违反有关规定修改已审核记账的财务凭证。

6.记账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日期、凭证类型、起讫号码等基本信息。

(四)会计账簿

1.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及会计业务和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并设有必要的备查账簿。

2.启用的账簿封面应注明单位和账簿名称,并具备目录等要素,账簿设置要素齐全、规范;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等按账户分别设账;定期序时顺序打印账簿。

3.定期对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账款等进行核对,做到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4.定期结账,结账方法正确,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并实行定期盘库制度,做好盘库记录;银行存款账与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处理未达账项,实行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由财务负责人核签制度。

(五)会计报告

1.按照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按规定附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2.会计报表应按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3.会计报表之间、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的数字应相互衔接。

4.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经单位法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

5.按照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发现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三、会计监督

l.会计人员应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分管校领导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3.会计人员应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分管校领导报告,请求处理。

5.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并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学校的年报审计,需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如实提供全部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四、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1.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明确学校法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明确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

2.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按要求设置基本会计岗位和电算化会计岗位,明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

3.建立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办理现金支付。现金保险柜按规定专人保管钥匙和密码。

4.建立银行票据登记、领用、签发管理制度,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银行预留印鉴由专人分开保管,对签发的支票进行核对、清查。

5.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对学校的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账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应有具体的规定。

6.建立内部牵制制度,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明确出纳等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以及限制条件。

7.建立稽核制度,明确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和审核会计凭证、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并严格执行。

8.建立预决算管理制度和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9.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经费支出管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权限和责任,以及财务收支的审批程序,经费支出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10.建立财务分析制度,明确财务分析的内容、基本要求、组织程序和具体方法等。

五、会计电算化管理

1.建立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对上机操作人员操作财务软件的工作内容和权限有明确规定。

2.对系统操作密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定期更换,未经授权的人员不能上机操作财务软件。操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前,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3.对重要事项进行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

4.做好对设备的日常保养,保持设备整洁,做好财务软件和会计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非法修改软件和数据,磁性介质存储的数据应保存双备份。

5.会计软件修改、升级和硬件更换,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

6.对计算机和软件故障有防范和补救措施,确保会计数据完整,对计算机病毒有防治措施。

六、会计档案管理

1.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有硬件、软件、数据和电子档案管理制度。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规定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3.确定专人或者兼职人员保管会计档案;财会处应在保管期满后及时将会计档案移交档案部门保管。存储在硬盘、磁盘和光盘等介质中的会计数据和打印输出的会计数据,作为会计档案进行归档,并指定专人负责,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4.做好电子档案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的电子档案保存双份,存放在不同地点,对磁性介质保存的电子档案,做到定期检查和复制。

5.整套会计电子文档资料和财务软件程序等档案,保管期截止于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后五年。

6.会计档案调阅,应设立登记簿,并有调阅手续和记录。调阅财务系统数据应办理相关手续,严禁未经授权将财务数据拷贝出系统。

7.会计档案移交要有移交清册,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8.会计档案的销毁,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由学校负责人签署意见。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通理工学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通理工财〔20144号)同时废止。


















                                南通理工学院财务处                  


                                20199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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