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理工学院财务信息化管理制度
发布人: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9-10-24   浏览次数:869






   通理工财〔20199




关于印发《南通理工学院财务信息化


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海安校区管委会:

现将《南通理工学院财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理工学院财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南通理工学院财务处

20191024



附件


南通理工学院财务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校财务信息化建设进程,实现财务信息化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财会〔20096号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务信息化是指利用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以会计信息化为基础,提供互联网环境下实行财务预算、核算、统计、决策和监督等,实现财务管理信息化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学校财务信息化工作由财务处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办公室共同管理。财务处负责在学校信息化的总体框架下组织开展全校财务信息化建设工作,信息化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提供校园网络软硬件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财务处主管学校财务信息化工作,参与学校信息化建设,负责学校财务信息化工作的规划、设计、实施、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财务处与信息化建设管理办公室联合管理,配备相应的财务处联络人员和信息化办公室专业技术联络员,具体负责财务信息化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订财务信息化建设规划;

(二)组织制订财务信息化规章制度,内部管理制度;

(三)负责审核财务信息化建设项目;

(四)推进、检查和监督财务信息化工作执行情况;

(五)组织财务信息化培训工作;

(六)其他财务信息化具体工作等。

第三章软件、硬件

第六条软件与硬件是实现财务信息化的重要物资基础,学校应结合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统筹考虑、全面规划、重点推进、投入一定财力,以保证财务信息化正常进行。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财务软件,是指财务处使用的,专门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计算机软件、软件系统或者其功能模块。财务软件具有以下功能:

(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

(二)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三)对会计资料进行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四)对无纸化报销、预算管理和学生缴费进行信息化管理;

(五)为师生员工提供财务网络信息服务;

(六)为学校信息平台和其他业务系统提供财务数据。

第八条财务处根据自身的需求和能力,可通过购买、定制开发合理选择使用软件。所有财务软件在购买或研发前,必须进行需求分析和可行性论证,经财务处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办公室联合审核批准后方可申报实施。

第九条对正在使用的会计软件进行修改、升级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需报财务处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办公室批准;在软件修改、升级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指定专人进行监督实施。

第四章内部管理

第十条财务处应根据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和财务信息化工作需要,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设定财务信息化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岗位规范,并确保各岗位之间必须相互制约。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对财务管理系统数据进行更新和维护,及时准确提供可利用数据;对第三方系统与财务管理系统互联互通数据,财务人员应实时校验核对。

第五章网络安全

第十二条为了保证财务信息化工作的安全、正常、可靠、稳定运行,财务处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办公室应加大技术防范手段,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财务处应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操作的工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密码要定期更换,更换周期不得长于三个月。

第十四条财务处必须对财务服务器安装防病毒软件,个人上网电脑保证每台电脑有防病毒软件;定期对网络系统进行病毒检查及清理;所有移动存储设备须检查确认无病毒后方能上机使用。

第十五条财务处专人负责数据的定期备份工作。每月进行全量备份。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财务数据应采用异地备份,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备份数据应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财务管理信息化专用设备如服务器、前置机、终端设备在淘汰处理时,必须对存储硬盘进行妥善处理,确保财务数据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以防泄密。

第十七条接入第三方软件前须经安全检测,软件部署时要有财务处和信息办人员在场。

第十八条在财务网站发布信息必须严格执行审核制度,对信息发布内容要严格审核、管理,以确保网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坚决禁止不实和涉密信息上网。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将师生员工在财务管理系统中的个人信息和学校财务信息公开、泄露或者传输给他人。

第六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信息化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直接连接符 3通理工学院财务处               


20191024日印发 直接连接符 2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