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学校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规定
发布人: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7-04-12   浏览次数:767





通理工〔201731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学校经费使用管理


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海安校区管委会:

《进一步加强学校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规定》已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进一步加强学校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规定

2. 南通理工学院经费使用审批授权一览表



南通理工学院

2017412

附件1

进一步加强学校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经费使用管理工作,明确经费使用权限、开支范围、报销要求、支付方式等,现就相关工作和要求规定如下:

一、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1.坚持经费使用授权审批制度。校领导、单位(部门、学院、海安校区管委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权限内履行经费审批人职责,对所管理的经费进行审批。

2.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经费使用人(经办人)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和审批人负审批责任。

3.坚持总量控制,量入为出的原则。各单位经费使用不得突破预算控制数,要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

二、经费使用管理权限

1.二级学院、部门使用的日常经费,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批使用报销,审批授权应经集体研究确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手的报销业务,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2.项目负责人不得审批本人经办的报销费用,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3.经费使用的具体审批权限见《南通理工学院经费使用审批授权一览表》(附件2

三、经费使用管理具体要求

(一)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中零星发放的人员经费(如评审费、监考费等),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业务招待费

各类接待费严格按照《南通理工学院公务接待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并附有《南通理工学院来客招待申请单》。属于本单位承担的招待费,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属于学校承担的招待费,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差旅费

1.校内教职员工国内差旅费按照《南通理工学院财务报销管理暂行办法》(修定)相关规定执行。

2.校内教职员工报销出国差旅费,须附出国审批单及本次出国经费预算。境外购买的机票须附电子行程单及登机牌,境外会议注册费报销须提供银行支付凭证,票据由部门负责人、财务处、分管校领导审签。

3.因公乘坐市内出租车,须注明起讫地点,由单位负责人审批。连号出租车票不得报销。

4.本校人员一般不得发生本市住宿费,承办相关会议、各类办班、邀请外地专家等发生本地住宿费,须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培训通知、参加培训人员名单、邀请专家名单及专家所在单位、住宿费清单等详细材料。

(四)物资采购经费

1.物资采购,应严格按照《南通理工学院物资采购办法》,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

2.购入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及以上),须到学校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持购物发票和验收入库单等票据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3.单位购买耗材、材料、配件等超过200元(含200元)的,必须附出票单位开具的物品清单,并加盖出票单位公章,办理入库出库手续。

4.除科研经费外其他经费购买的图书、资料等,应到图书馆办理验收手续。

5、票据报销时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签。

(五)预付款

1.严格控制现金借款,各类公务活动(会议等)原则上实行转账或刷卡结算。

2.办理现金借款仅限于学校在职教职工本人,出差借款必须详细填明出差地点、天数、人数等相关信息。5000元以下的借款,由单位负责人签字;5000元及以上的借款,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

3.现金借款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所借款项应在三个月内归还,本年度的借款原则上应在年内结清,逾期未还者须附说明并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对未按照规定时间办理暂付款报账或归还手续,且又不提供书面说明者,按月从借款人工资中扣还,直至结清为止。

4.预借票据视同暂付款处理,同时由经办人填写南通理工学院借款单,经办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催促对方单位及时汇款到账,逾期必须将票据追回,无法追回票据的,财务有权将经办人填写的借款单入账,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税务发票不得预借。

(六)科研经费

1.科研经费的使用参照《南通理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南通理工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南通理工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南通理工学院服务地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立项预算进行开支。科研经费必须用于课题项目研究,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开支与科研课题无关的费用。

2.1000元以内的科研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1000-5000元的科研经费支出,除项目负责人签字外,还需科研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5000元以上的科研经费开支,除上述审批程序外,需分管科研的校领导签字。

(七)财政专项经费(除科研经费以外的财政专项经费)

1.国家、省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品牌专业等财政专项经费,应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上级有关专项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2.5000元以内的财政专项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涉及本人经手的专项经费,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000元及以上的财政专项经费使用,除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外,还需分管校领导审批。

(八)基本建设经费

基建经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南通理工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经批准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严格实行董事长、分管校领导“两支笔”双签制度。

  1. 其他经费

1.维修项目,3万元及以上的支出要同时附合同书与工程决算单,5万元以上的支出由相关部门按规定送外审,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

2.由个人原因引起的各类罚款一律不得报销。

四、经费报销要求

1.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涂改、挖补、虚构业务、虚开发票。对任何一笔经济业务,不能蓄意拆分开具票据。

2.原始凭证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经济业务所涉及到的数量、单价和金额,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

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发票必须有税务局监制章及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必须有财政票据监制章及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收款单位必须写明“南通理工学院” 。

4.原始发票如有遗失的,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并在票据存根复印件上加盖财务专用章,证明和复印件须经本人、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办人须书面承诺原始发票或收据未在任何单位报销或退款。因票据遗失报销引起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由经办人自己承担。

5.当年发生的各项费用,原则上在当年结清,上年度7-12月票据可延期至次年3月底,逾期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须附说明,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在出票日期的次年予以报销。

五、经费支付方式

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为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除少量借款等符合现金支付条件的款项外,其余支付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具体要求如下:

1.以下情况可支付现金:

1)向个人收购农、副、水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和备用金;

3)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2.单张或连号票据支付金额超过1000元小于5000元的,报销人可以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报销时必须附POS机消费单;对于5000元及以上的支出,必须由财务处直接汇到对方单位。

3.所有人员经费均由财务处POS机刷卡或通过网银打卡,实现零现金支付。

4.网上购物必须附购物截屏、网上支付等相关材料。


六、其他事项

1.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南通理工学院经费使用审批授权一览表

序号

事   由

党政联席会

董事长

校长

财务总监

分管校领导

财务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学院、部门、海安管委会

科研经费/财政专项项目负责人

1

各单位使用的日常经费







2

1000元以内的科研经费开支







1000-5000元的科研经费开支






5000元以上的科研经费开支





3

5000元以内的财政专项经费开支







5000元及以上的财政专项经费开支






其他专项经费开支






4

发放学生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






5

各类学生退费







6

10万元及以上开支





7

基建工程经费支付





8

5000元以下的备用金借款








9

5000元及以上备用金借款






10

机动经费使用







              

                                   抄送:董事会,校党政领导。

                                     南通理工学院财务处                                                             20174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