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理工学院借款管理办法
发布人: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7-09-20   浏览次数:967





通理工财20174




关于印发《南通理工学院借款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海安校区管委会:

现将《南通理工学院借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理工学院借款管理办法




南通理工学院财务处

2017920


附件


南通理工学院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校内借款行为,保证学校资金的正常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是学校暂借给校内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

第二章  借款原则

第三条学校不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借款,各部门应在核定的预算经费限额内办理借款业务

第四条  借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公用性支出。

第五条  所借款项必须一事一借,一人一借,专款专用。

第六条  借款必须按时结算、及时清理。

第七条  经批准同意借支的款项,必须由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和还款手续,借款人必须是我校在册人员。不允许他人代理借款。

第三章 借款办理程序

第八条  学校借款单据的保管、发放由财务处统一负责。

第九条  办理借款必须由借款人认真、完整填写借款单。借款单(一式三联)要真实、准确写明借款的单位、日期、用途、金额,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借款人签名必须是本人亲笔,不得由他人代笔。同一份借款单上,不得签署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姓名。  

第十条 审批流程:办理现金借款仅限于学校在职教职工本人,出差借款必须详细填明出差地点、天数、人数等相关信息。5000元以下的借款,由单位负责人签字;5000元及以上的借款,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

第十一条 财务付款:借款人凭审批后的借款凭证到财务处办理领款手续。各项借款除特殊情况需要立即付出现金外,金额超过500元的借款人应携带中国银行借记卡,财务处将借款金额打入借记卡内付款;如需要领取现金金额超过3000元(含3000元)的,为避免坐支现金,请借款人提前一天与财务处预约现金。如果有未用完的现金,可以用银行刷卡的方式交回财务处。

第四章 借款报销规定

第十二条 借款需凭粘贴整齐、办理好相关审批手续的合法票据办理报销手续,具体要求参照日常费用报销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差旅费借款,出差人员在返校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因故未出差的应及时办理借款退还手续。

第十四条 购置办公用品、书刊杂志、图书资料及其他物品等一般零星采购借款,在半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借款清理

第十五条 借款坚持“专人负责,定期清理”的原则,由财务处落实借款的清理工作,定期提供清单,各部门应及时报销冲账。

第十六条 所有借款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冲账列支,以便完整反映本年度的实际支出。

第六章 责任

第十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本部门或本项目经费借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借款人员的资格负责。

第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借款人应依照借款程序,按规定用途使用所借资金,并对所借经费的报销、归还等后续工作负责。凡超过借款报销期限,财务处发出催款通知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学校将从次月起扣发借款人工资,直至所扣工资能抵冲借款。经三次督促仍不报帐的,暂停该部门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算借款的,借款人应事先写出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同意,财务处批准后方可适当延期。

第二十条 借款人校内调动或离职,必须在财务处结清所有借款后,方可办理相关人事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办理借款业务时应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办理。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会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通理工学院借款管理办法(修订)》(通理工财〔20163号)同时废止。














南通理工学院财务处                    

                                         


                                         20179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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