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理工学院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人: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9-09-20   浏览次数:752






通理工财〔20198




关于印发《南通理工学院工会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海安校区管委会

现将《南通理工学院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理工学院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南通理工学院财务处

2019920

附件


南通理工学院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1.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工会组织。

第三条工会经费管理应遵循遵纪守法原则、依法获取原则、经费独立原则、预算管理原则、服务职工原则、勤俭节约原则和民主管理原则。工会经费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来源

第四条会费收入。凡我校工会会员,均须依法按月缴纳会费。由财务处在工资发放时根据会员的应缴会费标准代扣收取。

第五条拨缴经费收入。学校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

第六条其他收入。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三章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第七条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第八条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第九条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第十条 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第十一条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第四章工会经费开支规定

第十二条本校工会经费由学校财务处代管,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十三条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以上所列各项经费支出,严禁购买纪检部门明确禁止的物品,同时只限用于本单位工会会员,不得用于会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对经费收支中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予以纠正。对于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严格遵守《通知》中明确的“八不准”。

1. 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 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 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 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 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 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 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 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对本办法未列或与上级工会不一致的条款,以上级工会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南通理工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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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20日印发 直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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