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理工〔2017〕6号
关于印发《南通理工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海安校区管委会:
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现将《南通理工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理工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南通理工学院
2017年1月10日
附件
南通理工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坚持收支平衡,努力节约支出,加强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损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财务总监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超预算的各项开支及其它重大开支,需经党政联席会会议决定。
第六条学校设立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预算的编制要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收定支,一般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学校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学校收入情况和近年事业支出情况编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学校预算一经确定,财务部门和全校各单位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预算,预算的调整必须严格控制,如必须调整,要严格按报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财产溢余、利息收入及其它收入等。
第十二条 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不列入学校事业收入,应列入“预收账款”核算,不得挪作他用。代办费应按学年收取,按实列支,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各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在法定帐外设帐核算。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校收入。对各类非法收入,财务处不予管理和核算,并由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按有关规定返还各单位的各种款项,应纳入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全校的发票、收据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票据。各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制收费票据,自行收费。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正确归集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所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十七条 学校的各类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应建立有效的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对各项费用报销的审签,实行统一管理,由经办人填写支出项目及金额,部门负责人签字,会计审核后再报各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内部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各单位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银行账户的设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它是属于债权性的资产。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不能支付无资金来源、无预算计划或超预算的暂付款。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限期结算,旧帐不还、新帐不借。
第二十三条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财产物资,包括各类材料、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及时发现和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的无形资产的购入和转让,应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慎重稳妥的实际需要,加强对借入款项的控制和管理,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
学校各单位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应付及暂存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
第八章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学校财务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向各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财务监督。学校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学校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南通理工学院财务管理制度》(通理工〔2014〕95号)同时废止。
抄送:董事会,校党政领导。
南通理工学院财务处
2017年1月10日印发